仲裁协议是仲裁活动的基础,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仲裁协议的内容是高频考点,其应当具有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且真实的,不能是模糊不清或者受到胁迫作出的;仲裁事项需要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事项无法通过仲裁解决;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具体明确,不能仅约定仲裁地点却未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成立的首要条件,它要求协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明确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这种意愿不能隐含在其他条款中,必须以直接、清晰的方式呈现。仲裁事项则决定了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都不属于仲裁事项范畴。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需要具备明确性,比如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是有效的,但若仅约定“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则属于约定不明,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除了内容不完整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外,还有多种情形会影响其效力,考生需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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