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答疑: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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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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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重要考点,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公司整体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多数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具体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三类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也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中级会计答疑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流程

符合回购请求权行使条件的股东,需要按照法定流程来主张权利,具体步骤如下:

  1. 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议时,明确投出反对票,这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未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主张回购。
  2. 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价格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签订收购协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购款。
  3.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并要求公司履行收购义务。

该考点的考情分析

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偶尔也会在主观题中作为小考点进行考查,考查方向主要集中在适用情形、行使主体和行使流程上。考生需要准确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适用情形,避免混淆。从历年考情来看,这一考点的考查频率较高,属于必须掌握的核心知识点,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案例加深理解,确保能够快速识别题目中的情形是否符合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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