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特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权只属于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二是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三是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纳税人则相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四是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税款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国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不再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如增值税的客体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消费税的客体是特定消费品。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核心内容,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征税权、税务管理权、税收检查权、税务处罚权等,义务主要有宣传税法、依法征税、为纳税人保密等;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等,义务主要有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检查、提供税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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