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这是核心构成因素。同时,计税依据还包含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税额,比如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对于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退税的,城建税也会相应退还,计税依据需扣除减免的税额;此外,纳税人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时,也应将查补的税额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中。
从基础规则来看,城建税作为附加税,其计税依据紧密依附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这两大税种税额为基础,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是对纳税人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属于正常的税款缴纳范畴。在特殊情形中,对于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已缴纳的城建税不予退还,这是因为城建税是为了维护城市建设而征收,出口环节的退税并不影响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而对于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这是遵循了进口不征的原则。
在税务师考试的《税法Ⅰ》科目中,城建税计税依据是高频考点,常以单选题、多选题的形式出现,偶尔也会在计算题中结合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进行考查。考试重点集中在特殊情形下计税依据的调整,比如留抵退税的扣除、查补税额的计入等,考生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计税规则,避免混淆。备考时,要结合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联动学习,理解城建税与两大主税的依附关系,同时通过大量习题训练巩固对知识点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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