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增值税考点中,需核定销售额的情形是高频考点,主要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第二类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三类是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顺序核定销售额。这些情形在考试中多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出现,考生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情形的适用场景,避免混淆。
具体来看,第一类情形中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含多种情况,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等,这些行为都需要核定销售额。第二类情形中,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通常会结合市场同类货物的价格、纳税人的成本利润率等因素来考量。第三类情形里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等,这些行为同样需要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考生在学习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这些情形,加深记忆。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会按照特定顺序进行:
针对初级会计考试的这一考点,斯尔教育的刘忠、郭臻、张娜老师负责《初级会计实务》教学,玛热丽、王宇明、小夏老师负责《经济法基础》教学,他们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将复杂的知识点拆解成通俗易懂的内容,帮助考生快速理解和掌握。无论是考点的深度解析,还是考试技巧的传授,都能为考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助力考生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