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考生需明确其核心解决路径。首先要知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是提出异议的关键时间节点。解决途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在初级会计考试中,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考查多围绕异议提出时间、管辖主体以及解决方式的优先级展开。考生要精准记忆,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未在此阶段提出,后续再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将不予受理。关于解决主体的优先级,当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同时被请求作出决定时,人民法院的裁定具有终局性,这一考点常以单选题或判断题的形式出现,需要考生准确区分。同时,要注意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比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这些无效情形也会和效力争议的解决结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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