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答疑: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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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45:00
本文为初级会计考生详解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情形,结合考情梳理考点,同时推荐斯尔教育专业师资与学习工具,助力备考。

税收保全措施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重要考点,其适用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另一类是针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也属于广义上的税收保全范畴。初级会计答疑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执行要求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有着严格的执行规范,考生需要准确掌握。

  1.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2.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3.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这些执行细节在考试中常以选择题或判断题的形式出现,需要考生精准记忆。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

《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与《初级会计实务》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026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于5月16日至18日举行,共6个批次,成绩预计在6月26日发布。税收保全措施属于税法部分的核心考点,每年考试都会涉及,考查形式多样,既有对适用情形的直接考查,也有结合执行流程的综合考查。考生在备考时,要结合教材内容和习题训练,深入理解知识点的内涵,避免混淆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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