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重要考点。在这种设立方式下,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自行认购,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流程相对简化,适合发起人资金实力较强、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设立时发起人需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有着明确的法定步骤,具体如下: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中,很多考生容易混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二者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股份认购范围和流程复杂度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流程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发起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更为集中;而募集设立则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流程更为复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等更多法定程序,设立成本也相对较高,但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考生在备考时要重点区分两种方式的适用场景和法定要求,避免在考试中出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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