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这是《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置的一项救济制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常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偶尔也会结合主观题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精准掌握触发情形、行使条件等核心内容。
根据《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类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在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投出反对票,若未参与表决或投赞成票,则无法主张回购请求权。
符合条件的异议股东想要行使回购请求权,需要遵循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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