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制度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核心考点,主要涵盖组成人员、任职要求、任期及职权等内容。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组成制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也是考试中的高频考查点,常以客观题或主观题的形式出现,考生需精准掌握相关细节。首先,从组成人员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其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任职要求上,董事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中级会计考试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制度的考查重点集中在几个方面,考生需逐一突破。其一,组成人数的范围,5至19人的数字界限是客观题的常考内容,需准确记忆,同时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至13人的规定,避免混淆。其二,职工代表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非必须设置,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这一差异也是考试的易错点。其三,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选举方式,必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这一细节在主观题中容易成为失分点。其四,董事的任期,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但长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也需要考生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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