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起人的规定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核心考点,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部分年份也会结合案例在主观题中考查。根据《公司法》相关要求,发起人人数需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认购部分股份并募集其余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在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发起人的责任内容,这也是考试的高频出题点。其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其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发起人应当如实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针对该考点的备考,建议先通过梳理法条原文搭建知识框架,再结合典型案例加深理解。可以借助斯尔题库APP进行专项练习,APP内的章节练习严格依据官方考试大纲划分,能帮助你在学习完该知识点后立即进行针对性训练,巩固新知;历年真题模块则能让你把握命题脉搏,熟悉该考点的出题方式和陷阱设置。同时,要注意区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下发起人的不同要求,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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