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是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中的重要考点,也是实际会计工作中的关键流程,涉及多项细节要求,考生需精准掌握相关内容。会计工作交接时,首先要明确交接的范围,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交接过程中,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需要完成多项准备工作,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在交接过程中,双方及监交人员需共同把控多个关键环节。接管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比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此外,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交接完成后,还有多项后续事项需要落实。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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